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做好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9〕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认真做好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组织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目的是全面查清我省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实施
第七次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扎实做好全省人口普查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和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足保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选聘工作,妥善解决选聘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普查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要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四、经费保障
全省第七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省级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三)强化协作配合。省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积极支持做好入户登记调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四)做细普查宣传。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两微一端”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湖北省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湖北省第七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黄楚平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王太晖 省政府副秘书长
朱 慧 省统计局局长
杨 颖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余平辉 省公安厅副厅长
沈学军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金 涛 省住建厅副厅长
涂远超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成 员:刘爱国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魏月明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谢双林 省委网信办副主任
吴建民 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专职副会长
徐元宏 省委台办副主任
张 军 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副主任
陈汉忠 武警湖北省总队政治工作部副主任
谢新松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督学
吴红娅 省民宗委副主任
刘四海 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铭德 省司法厅副厅长
关 红 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董长麒 省人社厅副厅长
张桂华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陈年山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彭明方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陈清 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叶福生 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王正怀 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戴 峰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郝爱民 省监狱管理局局长
吴 俊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统计局总统计师叶福生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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